通书云:以月将加死时,男取天罡下,女取河魁下,为殃出日时。假令五月甲子日巳时,阳人死,以月将小吉加巳,天罡临寅,殃出当寅日寅时,阳人取日干之墓方为所去方。甲干属木,木墓在未,未为去方是也。如五月己酉日卯时,阴人死,以月将小吉加卯,河魁临午,殃出当午日午时。阴人取日辰之墓方为所去方。酉支属金,金墓在丑,丑为去方是也。余倣此。此条奉。
旨不用。
按康熈七年,钦天监会议选择通书阙少二十三条,于通书大全内取用此条,亦其一也。今按通书大全云出宋司天少监杨惟德茔元总录。其凡例又云:南人并无此说,惟北方人避之,此不必信。又吹剑录亦深辟避煞之非。康熈二十三年重编选择通书,奉。
旨不用,诚可谓万世定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