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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协纪辨方书》目录
御制协纪辨方书序 奏议 诸臣职名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本原一 甲历 十干 十二支 十二律 二十八舎 四序 六辰 二十八宿配日 五行 纳音 纳甲 本原二 义例一 义例二 阴阳大会 阴阳小会 行狠 了戾 孤辰 义例三 义例四 九神总论 四离 四绝 月忌日 义例五 义例六 立成 天德 月德 天德合 月德合 月空 天恩 天赦 母仓 天愿 月恩 四相 时德 阳德 阴德 王日 官日 守日 相日 民日 三合 临日 驿马〈天后〉 天马 建日〈兵福〉 除日〈吉期 兵宝〉 满日〈天巫 福德〉 平日 定日〈时阴〉 执日 破日 危日 成日〈天喜 天医〉 收日 开日〈时阳 生气〉 闭日 兵吉 六合 六仪 五富 天仓 不将 要安 敬安 玉宇 金堂 普护 福生 圣心 益后 续世 解神 除神 五合 宝日 义日 制日 鸣吠对 亥子日 月建〈小时 土府〉 月破〈大耗〉 平日〈死神〉 收日 满日〈天狗〉 闭日〈血支〉 劫煞 灾煞〈天火〉 月煞〈月虚〉 月刑 月害 月厌〈地火〉 厌对〈招摇〉 大时〈大败 咸池〉 游祸 天吏〈致死〉 死气 小耗 天贼 四击 四耗 四废 四忌 四穷〈八龙 七鸟 九虎 六蛇〉 五虚 八风 五墓 九空 九坎〈九焦〉 土符 地囊 兵禁 大煞 归忌 血忌 往亡 气往亡 复日 重日 五离 八专 触水龙 专日 伐日 反支 上朔 四离 四绝 晦日 冬至 夏至 春分 秋分 土王用事 伏社 月忌日 十五日 人神所在日 长星 短星 用事 祀典 春牛经 岁时纪事 气候 公规二 年表一 太岁甲子干木枝水纳音属金 太岁乙丑干木枝土纳音属金 太岁丙寅干火枝木纳音属火 太岁丁卯干火枝木纳音属火 太岁戊辰干土枝土纳音属木 太岁己巳干土枝火纳音属木 太岁庚午干金枝火纳音属土 太岁辛未干金枝土纳音属土 太岁壬申干水枝金纳音属金 太岁癸酉干水枝金纳音属金 年表二 太岁甲戌干木枝土纳音属火 太岁乙亥干木枝水纳音属火 太岁丙子干火枝水纳音属木 太岁丁丑干火枝土纳音属水 太岁戊寅干土枝木纳音属土 太岁庚辰干金枝土纳音属金 太岁辛巳干金枝火纳音属金 太岁壬午干水枝火纳音属木 太岁癸未干水枝土纳音属木 年表三 太岁甲申干木枝金纳音属水 太岁乙酉干木枝金纳音属水 太岁丙戌干火枝土纳音属土 太岁丁亥干火枝水纳音属土 太岁戊子干土枝水纳音属火 太岁庚寅干金枝木纳音属木 太岁辛卯干金枝木纳音属木 太岁壬辰干水枝土纳音属水 太岁癸巳干水枝火纳音属水 年表四 太岁甲午干木枝火纳音属金 太岁乙未干木枝土纳音属金 太岁丙申干火枝金纳音属火 太岁丁酉干火枝金纳音属火 太岁戊戌干土枝土纳音属木 太岁庚子干金枝水纳音属土 太岁辛丑干金枝土纳音属土 太岁壬寅干水枝木纳音属金 太岁癸卯干水枝木纳音属金 年表五 太岁甲辰干木枝土纳音属火 太岁乙巳干木枝火纳音属火 太岁丙午干火枝火纳音属水 太岁丁未干火枝土纳音属水 太岁戊申干土枝金纳音属土 太岁己酉干土枝金纳音属土 太岁庚戌干金枝土纳音属金 太岁辛亥干金枝水纳音属金 太岁壬子干水枝水纳音属木 太岁癸丑干水枝土纳音属木 年表六 太岁甲寅干木枝木纳音属水 太岁乙卯干木枝木纳音属水 太岁丙辰干火枝土纳音属土 太岁丁巳干火枝火纳音属土 太岁戊午干土枝火纳音属火 太岁己未干土枝土纳音属火 太岁庚申干金枝金纳音属木 太岁辛酉干金枝金纳音属木 太岁壬戌干水枝土纳音属水 太岁癸亥干水枝水纳音属水 月表一 月表二 月表三 月表四 月表五 月表六 月表七 月表八 月表九 月表十 月表十一 月表十二 日表 甲子日十二时 乙丑日十二时 丙寅日十二时 丁卯日十二时 戊辰日十二时 己巳日十二时 庚午日十二时 辛未日十二时 壬申日十二时 癸酉日十二时 甲戌日十二时 乙亥日十二时 丙子日十二时 丁丑日十二时 戊寅日十二时 己卯日十二时 庚辰日十二时 辛巳日十二时 壬午日十二时 癸未日十二时 甲申日十二时 乙酉日十二时 丙戌日十二时 丁亥日十二时 戊子日十二时 己丑日十二时 庚寅日十二时 辛卯日十二时 壬辰日十二时 癸巳日十二时 甲午日十二时 乙未日十二时 丙申日十二时 丁酉日十二时 戊戌日十二时 庚子日十二时 辛丑日十二时 壬寅日十二时 癸卯日十二时 甲辰日十二时 乙巳日十二时 丙午日十二时 丁未日十二时 戊申日十二时 己酉日十二时 庚戌日十二时 辛亥日十二时 癸丑日十二时 甲寅日十二时 乙卯日十二时 丙辰日十二时 丁巳日十二时 戊午日十二时 己未日十二时 庚申日十二时 辛酉日十二时 壬戌日十二时 癸亥日十二时 选择要论 疑龙经 论造葬 论正五行生旺取用 论扶山 论立向 论相主 论开山立向与修山修向不同 论修方兼山向及中宫 论用盘针 定方隅法 年神总论 月吉神总论 月凶神总论 诸家年月日吉凶神附论 制煞要法 四柱法 用日法 太阳到方时刻表 推测时刻 男女九宫 逐日人神所在 太白逐日游方 长星短星 百忌日 祀灶日 洗头日 嫁娶周堂 事类总集 杂用宜忌 年月神煞 天星吉时 吉将加时 男女合婚大利月 诸家銮驾星曜 巡山二十四神煞 驿马临官 逆血刃九良星暗刀煞 支退流财 神煞同位异名 尊星帝星 神在 上吉七圣 伏断日宻日裁衣日 红沙 章光 五合五离 殃煞出去方 满德吉庆 冰消瓦解灭门大祸 杨公忌 天狗 六道 五符择时

纳音

沈括曰:六十甲子有纳音,鲜原其意,盖六十律旋相为宫法也。一律含五音,十二律纳六十音也。凡气始于东方而右行,音起于西方而左行,阴阳相错,而生变化。所谓气始于东方者,四时始于木,右行传于火,火传于土,土传于金,金传于水,所谓音始于西方者,五音始于金,左旋传于火,火传于木,木传于水,水传于土。〈纳音与易纳甲同法,乾纳甲而坤纳癸,始于乾而终于坤。纳音始于金,金,乾也,终于土,土,坤也〉纳音之法,同类娶妻,隔八生子,此律吕相生之法也。五行先仲而后孟,孟而后季,此遁甲三元之纪也。甲子金之仲〈黄钟之商〉同位,娶乙丑〈大吕之商同位,谓甲与乙、丙与丁之类,下皆倣此〉隔八下生壬申金之孟〈夷则之商隔八,谓大吕下生夷则也,下皆倣此〉壬申同位,娶癸酉〈南吕之商〉隔八上生庚辰金之季〈姑洗之商,此金三元终。若只以阳辰言之,则依遁甲顺传仲、孟、季。若兼妻言之,则逆传孟、仲、季也〉庚辰同位,娶辛巳〈仲吕之商〉隔八下生戊子。火之仲〈黄钟之徵,金三元终,则左行传南方火也〉戊子娶己丑〈大吕之徵〉生丙申,火之孟〈夷则之徵〉丙申娶丁酉〈南吕之徵〉生甲辰,火之季〈姑洗之徵〉甲辰娶乙巳〈仲吕之徵〉生壬子。木之仲〈黄钟之角,火三元终,则左行传于东方木〉如是左行,至于丁巳,仲吕之宫,五音一终,复自甲午金之仲娶乙未,隔八生壬寅,一如甲子之法。终于癸亥〈谓蕤宾娶林钟,上生太簇之类〉子至于巳为阳,故自黄钟至于仲吕,皆下生;自午至于亥为阴,故自林钟至于应钟,皆上生。

蠡海集曰:万物之所为以生者必由气。气者何?金也。金受气,顺行则为五行之体,逆行则为五行之用。顺行为五行之体者,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冬至起历之元,自冬而春,春而夏,夏而长夏,长夏而归于秋,返本归原而收敛也。逆行为五行之用者,金出鑛而从革于火以成材,成材则为有生之用。然火非木不生,必循木以继之。木必依水以滋荣,水必托土以止畜,故木而水,水而土,是则四行之类,土以定位。故大挠作甲子,分配五行为纳音,盖金能受声而宣气故也。法曰:甲娶乙妻,隔八生子,子生孙,而后行继代其位。初一曰金,金为气居先,甲子为受气之始。甲娶乙妻,隔八壬申,是为子矣;壬娶癸妻,隔八庚辰,是为孙矣。庚娶辛妻,隔八,戊子火代其位。次二曰火,戊继其后,戊娶己妻,隔八丙申,是为子矣;丙娶丁妻,隔八甲辰,是为孙矣。甲娶乙妻,隔八,壬子,木代其位。次三曰木,壬继其后,壬娶癸妻,隔八庚申,是为子矣;庚娶辛妻,隔八戊辰,是为孙矣。戊娶己妻,隔八,丙子水代其位。次四曰水,丙继其后,丙娶丁妻,隔八甲申,是为子矣;甲娶乙妻,隔八壬辰,是为孙矣。壬娶癸妻,隔八庚子,土代其位。次五曰土,庚娶辛妻,隔八戊申,是为子矣;戊娶己妻,隔八丙辰,是为孙矣。丙娶丁妻,隔八,甲子金复代其位。甲午、乙未,起如前法。是故有五子归庚之说。道家者流,取其义,用配五方之位,自子干头数至庚字,则为其数。甲子金自甲数至七逢庚,则西方金得七气。戊子火自戊数至三逢庚,则南方火得三气。壬子木自壬数。至九逢庚,则东方木得九气。丙子水,自丙数至五逢庚,则北方水得五气。庚子土则自得一,为中方一气,是为五子归庚也。乃知金者受气之先,顺行则为五行之体,逆行则为五行之用。故六十甲子纳音者,以充万物之用。

考原曰:五行以气始形终为次,则洪范之水、火、木、金、土是也。以播于四时相生为次,则月令之木、火、土、金、水是也。以饬庀五材相克为次,则禹谟之水、火、金、木、土是也。纳音五行,始金,次火,次木,次水、次土,既非本其始终,又无取于生克,故说者莫知其所自来。详考其义,盖亦祖述易象之意,即先后天卦之理也,各为图以明之。

先天之图,乾、兑居首,属金,次以离属火,又次震、巽属木,又次以坎属水,终于艮、坤属土,故始于金,终于土者,乾始坤成之义也。金取于天之刚,土取于地之柔,火附于天,水附于地,而木以生气居中,此纳音所本于先天之序也。

后天之图,亦以乾居首而逆转。自乾、兑之金旺于西方,次转而为离火旺于南方,次又转而为震巽之木旺于东方,次又转而为坎水旺于北方,而土旺于四季,故退艮、坤以居终焉。此纳音所本于后天之序也。

右图以甲子、乙丑为金上元,壬申、癸酉为金中元,庚辰、辛巳为金下元。三元俱周,则传于戊子己丑为火上元,丙申丁酉为火中元,甲辰、乙巳为火下元。自此以后,皆依前图金、火、木、水、土之次,而用乐律同位娶妻、隔八生子之法,以终于丁巳,而纳音小成矣。又自甲午、乙未为金上元,起如前法,以终于丁亥,而纳音大成矣。

按十干、十二支相错,为六十五音,十二律相乗,亦为六十。甲子金而乙丑亦为金者,同位娶妻也。乙丑金而壬申又为金者,隔八生子也。一行各三元而后传于次行,犹春有孟、仲、季三月而后传于夏也。自甲子至丁巳,而五行之三元一周,犹易之三画为小成也。自甲午至丁亥,而五行之三元又一周,犹易之六画为大成也。其立法皆与律吕相应。

纳音,干支起数合五行。

甲己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巳亥,属四数。

蠡海集云:或问曰:先天之数,何縁而起?余答曰:数极于九,自九逆退取之。故甲己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天干已尽,而地支独遗巳亥,是以巳亥得四终焉。况夫亥为天门,巳为地户,纯阳之位,为开阖之枢,所以关键五行也。

瑞桂堂暇录曰:六十甲子之纳音,以金木水火土之音而明之也。一六为水,二七为火,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五十为土。然五行之中,惟金木有自然之音,水火土必相假而后成音。盖水假土,火假水,土假火,故金音四九,木音三八,水音五十,火音一六,土音二七,此不易之论也。何以言之?甲己子午九也;乙庚丑未八也;丙辛,寅申七也;丁壬卯酉六也;戊癸,辰戌五也,巳亥四也。甲子乙丑,其数三十有四,四者金之音也,故曰金。戊辰己巳,其数二十有三,三者木之音也,故曰木。庚午辛未,其数三十有二,二者火也。土以火为音,故曰土。甲申乙酉,其数三十,十者土也。水以土为音,故曰水。戊子己丑,其数三十有一,一者水也。火以水为音,故曰火。凡六十甲子,莫不皆然,此纳音之所由起也。

考原曰:此扬子云太玄论声律所纪数也。凡两干两支之合,其余数得四九者为金,得一六者为火,得三八者为木,得五十者为水,得二七者为土。如甲子皆九,得数十八,乙丑皆八,得数十六合之三十有四,故为金。壬六申七,得数十三,癸五酉六,得数十一,合之二十有四,故亦为金也。其余按数推之,莫不皆然。但所配一六、二七等数,与河图之数不同。今按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以两干两支之合数,于四十九内减之,余数满十去之,余一六为水,二七为火,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五十为土,各取所生之五行以为纳音。如是则与河图相同。又揲蓍之法,用余策以定奇偶,此用余数以定五行,其理正相合也。如甲九子九,乙八丑八,其合数三十四,于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丙寅、丁卯共合数二十六,于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戊辰、己巳共合数二十三,于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属水,水生木,故曰木。庚午、辛未,共合数三十二,于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余倣此按扬雄太玄经曰:子午之数九,丑未八,寅申七,卯酉六辰戌五,巳亥四。故律四十二,吕三十六,并律吕之数,或还或否,凡七十有八,黄钟之数立焉。其以为度也,皆生黄钟。又曰:甲己之数九,乙庚八,丙辛七,丁壬六,戊癸五。声生于日,律生于辰,声以情质,律以和声,声律相协,而八音生。历代以来宗之,谓之先天之数。顾其甲己子午之何,以九乙庚。丑未之何以八,则罕有确论焉。今按子午者,乾,震之所纳也;丑未者,坤、巽之所纳也;寅申者,坎所纳也;卯酉者,离所纳也;辰戌者,艮所纳也,巳亥者,兑所纳也。阳数极于九,阴数极于八,故乾坤得之,震巽,长而统于父母,其余以次而降,两大六子,男女长少之序,秩然不紊,实非人之能强为也。若夫十日之序,则又各随化气寿夭之数,而亦无一毫造作于其间。甲己,土也,土终古不毁,即析为微尘,荡为邻虚,而其质固在也,为最寿,故数九。其次则金,虽火铄之,亦有质灰气散之时,而坚固为万物王也。乙庚,金也,故次甲己也。又次则水,日炙风销而火煎烹之,亦有乾尽之时,而无自然销灭之期。虽其坚固不若金,而其柔弱转能久寿,而物莫若也。丙辛,水也,故次乙庚也。又次则木,一岁之中,荣落有定期也。丁壬,木也,故次丙辛也。又次则火,一昼夜间,显晦有定期也。戊癸,火也,故次丁壬也。且甲己土生乙庚金,乙庚金生丙辛水,丙辛水生丁壬木,丁壬木生戊癸火,层累而下之,又自然而然之数也。然则无十无一二三,何也?曰:数终于九,十即一也。若夫一二三,乃天地人之大数,不得偏寄于一日一辰之间者也。且言九八七六五四,则一二三在其中也。故黄钟八十一,十二辰止得七十八,而扬子曰黄钟之数立焉。盖已虚函三数而成八十一也。

五行五音。

宫〈属土, 甲子、乙丑、 壬申、癸酉、 庚辰、辛巳生金, 甲午、乙未、 壬寅、癸卯、 庚戌、辛亥〉商〈属金, 丙子、丁丑、 甲申、乙酉、 壬辰、癸巳生水, 丙午、丁未、 甲寅、乙卯、 壬戌、癸亥〉角〈属木, 戊子、己丑、 丙申、丁酉、 甲辰、乙巳生火, 戊午、己未、 丙寅、丁卯、 甲戌、乙亥〉徵〈属火, 庚子、辛丑、 戊申、己酉、 丙辰、丁巳生土, 庚午、辛未、 戊寅、己卯、 丙戌、丁亥〉羽〈属水, 壬子、癸丑、 庚申、辛酉、 戊辰、己巳,生木, 壬午、癸未、 庚寅、辛卯、 戊戌、己亥〉。

朱子曰:乐声是土、金、木、火、水,洪范是水、火、木、金、土。盖纳音者,以干支分配于五音,而本音所生之五行即为其干支所纳之音也。初一,宫、商、角、徵、羽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子,而随以五丑。宫得甲子,商得丙子,角得戊子,徵得庚子,羽得壬子。宫为土,土生金,故甲子乙丑纳音金;商为金,金生水,故丙子丁丑纳音水。角为木,木生火,故戊子己丑纳音火;徵为火,火生土,故庚子辛丑纳音土;羽为水,水生木,故壬子癸丑纳音木。次二,商、角、徵、羽宫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寅,而随以五卯。商金得甲寅、乙卯纳音水,角,木得丙寅、丁卯纳音火,徵,火得戊寅己卯纳音土,羽,水得庚寅辛卯纳音木,宫,土得壬寅癸卯纳音金。次三,角、徵、羽、宫、商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辰,而随以五巳。角木得甲辰、乙巳纳音火,徵,火得丙辰、丁巳纳音土,羽水得戊辰、己巳纳音木,宫,土得庚辰、辛巳纳音金,商金得壬辰、癸巳纳音水。以上六甲得其半纳音小成。次四,复以宫、商、角、徵、羽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午,而随以五未。宫土得甲午、乙未纳音金,商金得丙午、丁未纳音水,角,木得戊午、己未纳音火,徵,火得庚午、辛未纳音土,羽水得壬午、癸未纳音木。次五,复以商、角、徵、羽、宫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申,而随以五酉。商金得甲申乙酉纳音水,角,木得丙申、丁酉纳音火,徵,火得戊申、己酉纳音土,羽水得庚申辛酉纳音木,宫土得壬申、癸酉纳音金。次六,复以角、徵、羽、宫、商纳甲丙、戊、庚壬,系以五戌,而随以五亥。角木得甲戌、乙亥纳音火,徵火得丙戌、丁亥纳音土、羽、水。得戊戌己亥纳音木,宫土得庚戌辛亥纳音金,商金得壬戌癸亥纳音水,于是六甲全而纳音大成矣。阳生于子,自甲子以至癸巳,阴生于午,自甲午以至癸亥,故三十而复从宫起。宫君、商臣、角、民,皆人道也,故皆可以为首。徵事、羽物,皆人所用也,故不可以为首。是以三甲终而复始于宫,干为天,支为地,音为人,三才之五行备矣。

陶宗仪曰:甲子乙丑海中金者,子属水,又为湖,又为水旺之地,兼金死于子,墓于丑,水旺而金死墓,故曰海中金也。丙寅丁卯炉中火者,寅为三阳,卯为四阳,火既得地,又得寅卯之木以生之,此时天地开炉,万物始生,故曰炉中火也。戊辰己巳大林木者,辰为原野,巳为六阳,木至六阳,则枝荣叶茂,以茂盛之木而在原野之间,故曰大林木也。庚午辛未路傍土者,未中之木,而生午位之旺火,火旺则土焦,未能育物,犹路傍土若也,故曰路傍土也。壬申癸酉剑锋金者,申酉金之正位,兼临官申帝旺酉,金既生旺,则成刚矣,刚则无逾于剑锋,故曰剑锋金也。甲戌乙亥山头火者,戌亥为天门,火照天门,其光至高,故曰山头火也。丙子丁丑涧下水者,水旺于子,衰于丑,旺而反衰,则不能为江河,故曰涧下水也。戊寅己卯城头土者,天干戊己属土,寅为艮山,土积而为山,故曰城头土也。庚辰辛巳白镴金者,金养于辰,生于巳,形质初成,未能坚利,故曰白镴金也。壬午癸未杨柳木者,木死于午,墓于未,木既死墓,虽得天干壬癸之水以生之,终是柔弱,故曰杨柳木也。甲申乙酉井泉水者,金临官,申帝旺酉,金既生旺,则水由以生,然方生之际,力量未洪,故曰井泉水也。丙戌丁亥,屋上土者,丙丁属火,戌亥为天门,火既炎上,则土非在下而生,故曰屋上土也。戊子己丑霹雳火者,丑属土,子属水,水居正位,而纳音乃火,水中之火,非神龙则无,故曰霹雳火也。庚寅辛卯松栢木者,木临官,寅帝旺卯,木既生旺,则非柔弱之比,故曰松栢木。也。壬辰癸巳长流水者,辰为水库,巳为金长生之地,金生则水性已存,以库水而逢生金,则泉源终不竭,故曰长流水也。甲午乙未砂石金者,午为火旺之地,火旺则金败,未为火衰之地,火衰则金冠带败而方冠带,未能盛满,故曰砂石金也。丙申丁酉山下火者,申为地户,酉为日入之门,日至此时而藏光,故曰山下火也。戊戌己亥平地木者,戌为原野,亥为木生之地,夫木生于原野,则非一根一株之比,故曰平地木也。庚子辛丑壁上土者,丑虽土家正位,而子则水旺之地,土见水多,则为泥也,故曰壁上土也。壬寅癸卯金箔金者,寅、卯为木旺之地,木旺则金羸,又金绝于寅,胎于卯,金既无力,故曰金箔金也。甲辰乙巳覆灯火者,辰为食时,巳为禺中,日之将中,艳阳之势,光于天下,故曰覆灯火也。丙午丁未天河水者,丙丁属火,午为火旺之地,而纳音乃水,水自火出,非银汉不能有也,故曰天河水也。戊申己酉大驿土者,申为坤,坤为地,酉为兑,兑为泽,戊己之土加于坤泽之上,非其他浮薄之土也,故曰大驿土也。庚戌辛亥,钗钏金者,金至戌而衰,至亥而病,金既衰病,则诚柔矣,故曰钗钏金也。壬子癸丑桑柘木者,子属水,丑属金,水方生木,金则伐之,犹桑柘木也。甲寅乙卯大溪水者,寅为东北维,卯为正东,水流正东,则其性顺,而川涧池沼俱合而归,故曰大溪水也。丙辰、丁巳沙中土者,土库辰绝巳,而天干丙丁之火,至辰冠带,巳临官,土既库绝,旺火复与生之,故曰沙中土也。戊午、己未天上火者,午为火旺之地,未中之木又复生之,火性炎上,又逢生地,故曰天上火也。庚申、辛酉石榴木者,申为七月,酉为八月,此时木则绝矣,惟石榴之木反结实,故曰石榴木也。壬戌、癸亥大海水者,水冠带,戌临官,亥水临官,冠带则力厚矣,兼亥为江,非他水之比,故曰大海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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