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者,伤也,残也。
其法,以十二支环列,以丑寅向下两分,隔四刑之。
始分而刑三,冲中者自刑;
终交而刑二,冲首者自刑。
故丑刑戌,戌刑未,未刑辰,辰冲戌为自刑。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亥,亥冲巳为自刑。
子刑夘,夘刑午,午冲子为自刑。
夘刑子,子刑酉,酉冲夘为自刑。
是以辰亥午酉为自刑,子夘、夘子为互刑,丑戌未、寅巳申为朋刑,故曰三刑也。
凡朋刑,惟丑能刑戌,戌能刑未,未不能刑戌,戌不能刑丑。惟寅能刑巳,巳能刑申,申不能刑巳,巳不能刑寅。而《世本》有以未刑丑,申刑寅者,盖未考冲首为自刑,而误以冲为刑也。
凡刑入传临日,必主伤残。
自刑,主自逞自作,以致落败,事非顺成,死非正命。
凡互刑,主无礼无义,大荡小淫。
子刑夘,死败相刑,门户不正,尊卑不睦;
夘刑子明入晦出,子息不律,水陆不通。
凡朋刑主无情无恩,威凌势挟。
寅刑巳,刑中有害,举动艰难,灾讼骈至。
丑刑戌,刑中有鬼,贵贱相侮,病狱交臻;
巳刑申,戌刑未,刑中有破,长幼不和,身家零落。
凡刑发用,必见刑伤。刑干忧男,刑支忧女,刑时忧事。
凡时刑日忧小人,日刑时忧君子。
凡旺刑衰则福过,死刑旺则祸起。
凡发用刑月建,不可对讼;刑日阴,不可逺行;刑干支,诸事不安。
干刑应在外、速,支刑应在内、遅。
凡上下相刑发用,又作日鬼,主返复乖戾,公私两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