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学知识/ 奇门宝鉴御定/ 【释庚丙同刑异破】

【释庚丙同刑异破】

庚加癸为刑,丙加己为刑,盗气同也。

庚丁相加为破,丙壬相加为破,冲制异也。

凡值此时,不利有为。

诸书以庚加癸为大格,加壬为小格,加己为刑格,加三奇为奇格。

尝考经中以庚丙为格勃者,以庚为甲之杀,丙为庚之杀。

后制前为格,前制后为勃,所谓同干异支者也。

同干异支者,以同旬干支合论也。

如甲子旬,庚为甲之杀,丙为庚之杀,其干之为杀则同,而庚所加者午,午与子对冲,故曰:勃。

相克又相谋,则隔塞甚矣!

故注为闭塞也。

相合又相制,则勃逆甚矣!

故注为乱逆也。

干以盗气为刑。

支以前四位为刑。

庚加癸为第四干。

丙加巳为第四干。

干同则支同,故曰:同刑也。

阳干以后四支为破,阴干以前四支为破。

庚加丁为后四,丁加庚为前四,是庚之干支自相同,干逢克则破,支逢冲则破,壬丙相加为克,子午寅申辰戌相加为冲,是丙之干支自相同,故曰:异破也。

若以庚加壬癸为大小格,加己为刑格,则其于义不通矣!

奇格者;

谓奇有三格也。

庚丙相加为贼格,庚丁相加为破格,庚乙相加为合格。

所云格者,乃格局之格,非格对之格也。

后人缘有庚为格之义,遂不考经,而以庚加三奇为奇格,误矣!

或曰支何以前四位为刑也。

盖以盗气为刑也。

曰戊己非巳午之盗气,四季非四生之盗气,何以皆谓之刑也。

盖戊己藏于巳午,四季墓于四生,各从其类盗气也。

曰三刑之位何居也,孟为生刑,仲为旺刑,季为墓刑,故曰三刑也。

墓刑亦名自刑,以其同类,反从四生自相盗气也。

别有三刑,见六壬式中。

← 上一章:【释勃格飞伏】下一章:【释二吉四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