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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置闰法

置闰之法,在芒种、大雪二节之后,冬至、夏至二至之前。他节虽超至十日,不可置闰,然他节亦无至八日九日十日者。

假如康熙五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丙寅夜子初二刻交夏至节,而十一日甲子即为夏至符头,已超三日,至十一月二十日庚午寅正时节交冬至节,去符头甲午日共超七日。

至五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壬申卯初二度交夏至节,十六日即为甲子上元,乃超过九日矣,宜先于芒种节上置闰。

盖五月初一己酉即为芒种上局,初六日为芒种中局,十一日为芒种下局。

至十六日为芒种上中下三局已足矣。

自十六甲子至二十四壬申,已超九日,为期大远。

故十六日甲子不作夏至上局,而为芒种闰奇上局,二十一日己巳作芒种闰奇中局,二十六日甲戌作芒种闰奇下局。

至六月初一日戊寅闰奇方终,六月初二日己卯始得为夏至上局。

斯乃谓之接气。

直至康熙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立秋,而甲子符头恰当日,是为正授,本日即是阴遁二局。

上元至七月初九日庚辰处暑即超一日矣。

凡闰奇,三候一终即为接气,接气乃换正授,正授渐移乃换超局,超遇九日十日或十一日则仍置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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